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普兰店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214执恢86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普兰店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桂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桂林,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58年3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58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大连普兰店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1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普兰店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辽021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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