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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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普兰店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214执恢86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普兰店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桂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桂林,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58年3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58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大连普兰店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1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普兰店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辽021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