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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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峰峰东信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67万吨炼焦项目产能(保全金额为10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