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4年1月20日***与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恒隆广场外铺排号协议书; 二、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负担4430元,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