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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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邯郸市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款项2826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被告邯郸市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