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3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101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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