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京威世纪建筑大厦有限公司 北京华信恒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京威世纪建筑大厦有限公司、北京华信恒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 二、被告北京京威世纪建筑大厦有限公司、北京华信恒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对北京京威世纪建筑大厦有限公司提供的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至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9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北京京威世纪建筑大厦有限公司、北京华信恒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