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万元以1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借款3万元以3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2月26日,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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