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7150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3715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3元,由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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