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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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泰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豪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豪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综合服务及推广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12月5日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北京泰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12月5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豪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3348元。 三、被告北京泰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物业服务费1万元、装修押金1327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豪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泰和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37元,由***负担3652元(已交纳),由泰和公司负担185元(***已预交,泰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反诉案件受理费3659元,由豪和公司负担3173元(已交纳),由***负担486元(豪和公司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豪和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