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借款本金262901.17元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后次年1月1日起调整,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9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