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800元及利息(以220,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月息2%计算;以180,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以180,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7%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被告***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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