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借款本金79729.79元,截至2020年7月9日的利息1490.58元、罚息768.91元、复利40.24元及自2020年7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律师费损失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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