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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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含XXXX年XX月XXX日至XXXX年XX月XXX日期间的周转费损失)共计X百XXX万X千X百XXX元X角X分; 二、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满一年之日止的周转费损失,按照每个月X千X百XXX元X角的标准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