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60000元及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348.6元给原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二、被告乌鲁木齐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计算,其中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违约金,以第一期应付的货款15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以货款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以货款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以货款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以货款4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货款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以货款7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以货款7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以货款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以货款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以货款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货款6万元为基数)给原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8元,由被告乌鲁木齐湘盛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