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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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日,其中本金24万元自2020年3月26日起计息、本金5万元自2020年4月13日起计息)。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原告已预交282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受理费28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