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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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众仁汇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众仁汇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97245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众仁汇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利息5769.42元(197245元×4.875‰×6个月)(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 三、被告乌鲁木齐市众仁汇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按月利率4.875‰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16日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244264元,核定给付标的203014.42元,占争议标的的83.11%。案件受理费4963.96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4983.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众仁汇诚公司负担83.11%即4142.17元,由原告***负担16.89%即84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