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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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301号民事判决;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南头镇兴皇彩印厂支付货款100910元及利息(以10091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中山市南头镇兴皇彩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负担3000元,中山市南头镇兴皇彩印厂负担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负担3000元,中山市南头镇兴皇彩印厂负担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