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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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亲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千百褶服装厂、***支付货款4089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890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千百褶服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9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