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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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茂名市城区怡加乐购百货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70855号、第1474477号、第19684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茂名市城区怡加乐购百货中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40元,被告茂名市城区怡加乐购百货中心负担210元(此款由茂名市城区怡加乐购百货中心在履行本案义务时迳付给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