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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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上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3962.2元及利息(利息以77396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4元、财产保全费4444元,共计102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