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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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 勇劳务费7350元及利息(以73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不承担民 事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