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
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8078878.4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各自对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金和正常利息之和中的2019719.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对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违约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七、驳回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80.7元,由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050元,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65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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