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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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郝家岗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郝家岗村枣林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664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郝家岗村枣林组负担750元,原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