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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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盈嘉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鹿寨福添商贸有限公司 鹿寨惠多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3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3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对深圳盈嘉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给付金钱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58元(柳州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829元,柳州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3元,深圳盈嘉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38元(柳州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