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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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鸿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鸿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鸿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转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为原告***、***办理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的不动产权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鸿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指定的限期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