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周口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周口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垫付的罚款686826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周口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2元,由被告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