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天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内蒙古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四子王旗德广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500元、残疾赔偿金1055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电动三轮车损失费8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2022.51元(192022.51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66天×100元)、营养费9000元(90天×100元)、残疾赔偿金941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44元(12661元×13年×15%÷2)、护理费10478.2元(580元+108天×91.65元)、误工费32200元(230天×140元)、住宿费6000元、交通费2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元、二次手术费22500元,以上共计293859.71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先期垫付的150000元医疗费,在理赔时进行核减;被告***为原告***垫付的15000元医疗费,由原告返还。

案件受理费7505元,减半收取计3753.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鉴定费2750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判决内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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