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借款本金60855.65元,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1568.24元、罚息43.83元、复利26.62元及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 二、如被告***、***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可以被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塘沽区抚顺××大厦××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