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鄢陵花都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8,699,000元并支付利息302,501.87元、罚息(罚息以8,69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4%自2018年4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复利(复利以欠付利息302,501.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4%自2018年4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利息之日);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鄢陵花都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22元,减半收取38,461元,由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鄢陵花都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