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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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许昌汇裕地产有限公司 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义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7,990,177.54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7,991,07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自2018年7月20日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以借款本金17,990,177.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自2019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义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许昌汇裕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就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68元,由被告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许昌义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许昌汇裕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