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鄢陵花都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泰华业蜂窝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支付利息463,361.5元、罚息(罚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625%自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复利(复利以欠付利息463,36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625%自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利息之日);

二、被告河南恒泰华业蜂窝技术产业有限公司、被告鄢陵花都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24元,减半收取39,462元,由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泰华业蜂窝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鄢陵花都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20-03-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