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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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7519.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后段利息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7‰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