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02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 被执行人杨海鱼,男,汉族,19**1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薛登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戚俊红,男,汉族,19**4年2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与被执行人杨海鱼、薛登宇、戚俊红罚金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海鱼、薛登宇、戚俊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建刚 审判员陈柯 审判员易大玄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可仁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