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口支行 赣州祥龙钢材有限公司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会昌县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赣州祥龙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491084.02元; 二、由被告赣州祥龙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491084.0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三、由被告赣州祥龙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596975.88元及利息(以596975.8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贷款逾期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由被告赣州祥龙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五、若被告赣州祥龙钢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时,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赣州祥龙钢材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埠上村单桥组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赣市章国用(2012)第xx号、赣市章国用(2012)第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880.56m?)及地上建筑物(地面建筑面积为12688.78m?)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若被告赣州祥龙钢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时,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质押的赣州祥龙钢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被告***、刘清香、***、***、***、会昌县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20元,由被告赣州祥龙钢材有限公司、***、刘清香、***、***、***、会昌县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