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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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金社裕农农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十八连锁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金社裕农农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十八连锁店欠款1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辽宁金社裕农农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十八连锁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