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判决第一项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2元,由被告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