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某某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85000元,利息人民币181027.53元(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止),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766027.53元。并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对未清偿部分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承担利息及罚息。

二、原告山东某某银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栖霞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栖国用(2012)第××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在最高余额人民币84万元及实现抵押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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