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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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08年6月22日、罚息自2008年11月23日起,均依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止),已偿付的利息1675.35元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