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08年6月22日、罚息自2008年11月23日起,均依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止),已偿付的利息1675.35元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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