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重庆燚璞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燚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连带清偿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借款本金36999991.05元和利息4912334.2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53.11元,由被告重庆燚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1361.63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2829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