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飞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飞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1641424.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

1641424.95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19406.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006.70元,由被告重庆飞斯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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