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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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事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旅游景区事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082000元。 二、限被告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以40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6月23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以22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8日,以13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3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旅游景区事务中心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以9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9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92元,减半交纳86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96元,被告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旅游景区事务中心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