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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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迁福康鑫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福康鑫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30893元及利息(以13089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计14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918元。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