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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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重庆市泓洁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市泓洁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55,85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泓洁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泓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7.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负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