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借款本金134554.8元,截止至2021年4月13日的利息3242.11元、罚息87.05元以及自2021年4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抵押借款(综合)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可以与被告***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路××道××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9元,保全费120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