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欧标世家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华卿艺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华卿艺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欧标世家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18.38元,并以37,918.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天津市欧标世家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欧标世家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元(此款原告天津市欧标世家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4元,由被告天津华卿艺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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