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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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 嘉德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嘉德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安国顺(大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玮佳(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大连源祥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德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借款本金13,992,834.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嘉德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就被告嘉德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承担还款责任; 三、确认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对被告嘉德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与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嘉德租【2020】租字第(B-0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总计26,403,229.65元的应收租金享有质权,并就上述质押财产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中安国顺(大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玮佳(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连源祥石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嘉德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16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680元,合计112,8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嘉德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嘉德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安国顺(大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玮佳(天津)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连源祥石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