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304民初826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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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均暂计至相应日期,之后的罚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自暂计日的次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均详见附表二);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件受理费均已由原告预交(详见附表二),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全额收取,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