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归还贷款本金7300000元,并支付贷款利息146761.47元和违约金36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罚息(以本金7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的标准自2020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复利(第一笔复利以利息16273.9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算,第二笔复利以利息39541.6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算,第三笔复利以利息40859.7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算,第四笔复利以利息50086.1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日起算,均按年利率9.7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房地字第xxxx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9490000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761.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761.73元,由原告负担4.73元,被告负担71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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