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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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274.32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保全费258元,合计4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