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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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乐启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乐乐课堂(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乐乐启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签订的《乐乐课堂独家代理协议书》于2019年4月3日解除; 二、乐乐启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乐乐课堂(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底50万元并赔偿逾期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乐乐启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乐乐课堂(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投资损失5万元; 四、乐乐启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乐乐课堂(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除乐学堂机构版外的收入分成款117511.8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17511.8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乐乐启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乐乐课堂(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乐学堂机构版实际收入分成款22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乐乐启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乐乐课堂(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4月3日期间天天练收入分成款117354.2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17354.2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损失; 七、驳回***、乐乐课堂(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乐乐启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7元(***已预交),由***自行承担1147元,由乐乐启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8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187元,由乐乐启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